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子怡 選任辯護人 薛政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子怡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惟應限制出境、出港;且不得對被害人、證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理由本件被告劉子怡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但應限制出境、出港;且不得對被害人、證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16條之2第2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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