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27號附民原告 劉碧珠
號4樓附民被告 吳上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附民被告 高孝全 附民被告林茂
號房)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2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吳元曜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