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榮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
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月25日起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102年1月23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102年8月14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之聲請狀1份附卷足憑,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四、另附表編號8、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一欄,原附表分別誤為「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9606號」、「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000號」,應分別更正為「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7101號」、「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25729號」;附表15犯罪日期一欄,原附表誤為「99年1月23日」,應更正為「99年12月17日」,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806號、101年度易字第89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189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併予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汪曉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4罪)│竊盜(5罪)│竊盜(2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各7│有期徒刑各8│有期徒刑各│││月│月│10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5│民國99年5│民國99年4│││月28日、99│月9日、99│月16日、99│││年6月6日│年5月23│年6月19日│││、99年6月│日、99年5││││18日、99年│月29日、99││││6月19日│年6月4日│││││、99年6月│││││20日至99│││││年6月26│││││日間之某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機關年度及案│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號│99年度偵字│99年度偵字│99年度偵字│││第16268、│第16268、│第16268、│││18299號│18299號│18299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100年度易字│100年度易字│100年度易字││審││第436號│第436號│第436號││├────┼──────┼──────┼──────┤││判決日期│民國100年│民國100年│民國100年││││4月29日│4月29日│4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上易│100年度上易│100年度上易││││字第1266號│字第1266號│字第1266號││├────┼──────┼──────┼──────┤││確定日期│民國100年│民國100年│民國100年││││7月6日│7月6日│7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0年執字第│100年執字第│100年執字第│││5771號│5771號│5771號││├──────┴──────┴──────┤││編號1-13已定應執行刑11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6月│民國100年│民國100年│││5日│6月30日│6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機關年度及案│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號│99年度偵字│100年度偵字│100年度偵字│││第16268、│第19606號│第19599號│││18299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100年度易字│100年度易字│100年度審易││審││第436號│第3279號│字第268號││├────┼──────┼──────┼──────┤││判決日期│民國100年│民國100年│民國100年││││4月29日│10月31日│11月1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定│││法院│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上易│100年度易字│100年度審易││││字第1266號│第3279號│字第268號││├────┼──────┼──────┼──────┤││確定日期│民國100年│民國100年│民國100年││││7月6日│12月2日│1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0年執字第│100年執字第│101年執字第│││5771號│14330號│228號││├──────┴──────┴──────┤││編號1-13已定應執行刑11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2罪)│竊盜(2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各9│有期徒刑各11││││月│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民國99年│民國100年│││7月2日│12月11日│5月19日、││││、99年12│100年6月││││月26日│1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機關年度及案│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號│100年度偵字│100年度偵字│100年度偵字│││第19599號│第27101號│第27101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100年度審易│100年度易字│100年度審易││審││字第268號│第3806號│字第3806號││├────┼──────┼──────┼──────┤││判決日期│民國100年│民國100年│民國100年││││11月10日│12月26日│12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審易│100年度易字│100年度易字││││字第268號│第3806號│第3806號││├────┼──────┼──────┼──────┤││確定日期│民國100年│民國101年│民國101年││││12月12日│1月31日│1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1年執字第│101年執字第│101年執字第│││228號│2054號│2054號││├──────┴──────┴──────┤││編號1-13已定應執行刑11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1年││││年2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民國100年│民國99年1│││5月22日│5月31日│月23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宜蘭地方││機關年度及案│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號│100年度偵字│100年度偵字│100年度偵字│││第27101號│第27101號│第3840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宜蘭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100年度易字│100年度易字│100年度易字││審││第3806號│第3806號│第734號││├────┼──────┼──────┼──────┤││判決日期│民國100年│民國100年│民國100年││││12月26日│12月26日│12月1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宜蘭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易字│100年度易字│100年度易字││││第3806號│第3806號│第734號││├────┼──────┼──────┼──────┤││確定日期│民國101年│民國101年│民國101年││││1月31日│1月31日│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1年執字第│101年執字第│101年執字第│││2054號│2054號│390號││├──────┴──────┴──────┤││編號1-13已定應執行刑11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9│民國99年1│民國99年1│││月12日│2月25日│2月17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機關年度及案│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號│100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101年度偵字│││第25729號│第16664號│第1798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審易│101年度審易││審││第893號│字第1988號│字第2189號││├────┼──────┼──────┼──────┤││判決日期│民國101年│民國101年│民國101年││││4月17日│10月15日│10月25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審易│101年度審易││││第893號│字第1988號│字第2189號││├────┼──────┼──────┼──────┤││確定日期│民國101年│民國101年│民國101年││││6月24日│11月12日│1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101年執字第│101年執字第│102年執字第│││6784號│6752號│443號││├──────┤││││編號1-13已定│││││應執行刑1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