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元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元巽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4月30日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30號、第12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15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ꆼ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103年4月30日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30號、第12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15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按,堪認屬實。
ꆼ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鑑定結果,
認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各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ꆼ又鑑定機關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
杓刮取之方式,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所得毒品重量稱為淨重,包裝袋重量則以空包裝重稱之,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等情,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包裝袋既未能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ꆼ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除鑑驗
用罄部分,已不存在,不得宣告沒收銷燬外,其餘聲請沒收銷燬部分,應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附表:
┌─┬─────┬───────┬────┬───────┐│編│偵查案號│沒收銷燬毒品│保管字號│鑑定書││號│││││├─┼─────┼───────┼────┼───────┤│1│臺灣桃園地│含有第二級毒品│臺灣桃園│臺灣檢驗科技股│││方法院檢察│甲基安非他命之│地方法院│份有限公司102│││署103年度│結晶顆粒壹包(│檢察署10│年8月26日報告│││毒偵緝字第│含無法與毒品析│2年度安│編號UL/2013/80│││130號│離之包裝袋壹只│字第1354│067001號濫用藥││││,驗餘毛重壹點│號│物檢驗報告(││││壹柒零參 公克 )││102年度毒偵字││││││第3451號偵查卷││││││第40頁)│├─┼─────┼───────┼────┼───────┤│2│臺灣桃園地│含有第二級毒品│臺灣桃園│臺灣檢驗科技股│││方法院檢察│甲基安非他命之│地方法院│份有限公司102│││署103年度│結晶顆粒參包(│檢察署10│年9月16日報告│││毒偵緝字第│含無法與毒品析│2年度安│編號UL/2013/90│││129號│離之包裝袋參只│字第1386│041001號濫用藥││││,合計驗餘毛重│號│物檢驗報告││││貳點柒零參壹公││(102年度毒偵││││克)││字第3819號偵查││││││卷第62頁)│││││││││││││├─┼─────┼───────┼────┼───────┤│3│臺灣桃園地│含有第二級毒品│臺灣桃園│臺灣檢驗科技股│││方法院檢察│甲基安非他命之│地方法院│份有限公司103│││署103年度│透明結晶參包(│檢察署10│年4月8日報告│││毒偵字第11│含無法與毒品析│3年度安│編號UL/2014/30│││50號│離之包裝袋參只│字第573│598001號濫用藥││││,驗餘毛重參點│號│物檢驗報告││││捌玖陸玖公克)││(103年度毒偵││││││字第1150號偵查││││││卷第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