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祥漢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9年度訴字第285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