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康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秀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蕭秀琴之相關欠款證明資料影本(如系爭資料係以公司名義為借款人而非蕭秀琴個人,請一併更正其相對人為公司)。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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