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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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 何俊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萬4,65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萬4,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