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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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6號聲請人 莊秀玉 代理人 郭芳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案列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39號),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0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