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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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6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任献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
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