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65號
原   告  林育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正浩 間因請求給付代墊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