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65號
原 告 林育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正浩 間因請求給付代墊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