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416號
原告 莊正馨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鄭道樞 律師
被告 孫國聖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9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5日內提出書狀對被告110年11月5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表示意見。
三、通知證人 吳凡萱 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