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416號

原告 莊正馨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鄭道樞 律師

被告 孫國聖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9日上午9時30分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5日內提出書狀對被告110年11月5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表示意見。

三、通知證人 吳凡萱 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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