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埔小字第102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旆君
被告 林小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5,923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第7至9個月者,按前揭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109年5月21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由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予被告,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5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且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又第一年之利息,由勞動部辦理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一年,即被告自109年5月21日起至109年11月20日止,無須償還本金,自109年12月20日起應按月攤還本息,惟被告僅於110年1月7日繳納第一期後,即未依約還款,除原告於110年9月27日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勞工紓困貸款契約第11條對被告寄存於原告方之活期存款744元主張抵銷外,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9萬5,923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此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勞工紓困貸款契約、撥還款明細表查詢單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