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53號
原   告  黃銘傳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
  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最
  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
 ㈠原告先位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06475號清償
  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
  ,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為斷。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係執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雲院忠105司執辰字第29743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
  憑證)為執行名義,其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暨已核算而未受償之違約金151,288元、利息67
  7,227元,有系爭債權憑證及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
  ,據此計算被告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1,175,666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違約金、利息計至原告起訴日前一日即110年
  11月17日止)。
 ㈡備位聲明主張被告於110年11月4日向本院所提民事強制執
  行暨換發債權憑證聲請狀所載事項,利息逾125,000元及違
  約金部分之債權不存在。是原告請求確認之債權額應為800,
  666元(計算式:1,175,666-250,000-125,000=800,666)
  。
三、綜上所述,原告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互為競合關係
  ,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1,175,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附表:
┌────┬──────┬───────────────┬──────────┐
│請求項目│ 金  額 │  計算起迄期間及適用利率  │   計算式   │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本  金│ 250,000元│               │          │
├────┼──────┼───────────────┼──────────┤
│利  息│ 80,959元│依計息本金250,000元自107年8│250,000×10%×(3+│
│    │      │月23日起至110年11月16日止,按│87/365)=80,959  │
│    │      │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677,227元│已核算而未受償之利息     │          │
├────┼──────┼───────────────┼──────────┤
│違約金│ 16,192元│依計息本金250,000元自107年8│250,000×10%×20%×│
│    │      │月23日起至110年11月16日止,按│(3+87/365)=16,192 │
│    │      │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151,288元│已核算而未受償之違約金    │          │
├────┼──────┴───────────────┴──────────┤
│合計  │1,175,66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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