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8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8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婚字第880號原告 柯慧英 被告 蕭建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2年5月22日結婚,婚後夫妻感情融洽,詎97年10月30日起因被告經營之生意失利,負債累累,被告因而不告而別不知去向,迄今音信全無,原告因不堪債主登門追債亦遠走他鄉,被告所為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又兩造顯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同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准予離婚等語,並聲明:(一)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份為證;又被告未曾出境,亦未在監在押等情,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自97年間無故離家出走,對原告不聞不問,亦未支付家庭生活費用等情,互核證人即原告妹妹 柯慧娟 於本院101年4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證述:「(問:兩造婚姻狀況為何?)我大約三、四年未見過被告了,被告之前在開金紙行,傳統祭祀用品,後來因被告欠錢就跑出去沒有聯絡了,我贊成兩造離婚,因為被告的債主都找原告,而且兩造沒有小孩,離婚對誰都沒有傷害。」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44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先前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被告婚後因經營生意失利,負債累累,債臺高築,復被告97年間無故離家,去向不明,既未返家與原告共同生活,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合於前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至原告另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決准予被告離婚部分,因原告已獲勝訴判決,即無審酌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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