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5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5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八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柒拾陸張、帳單伍拾陸張、帳冊陸本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 張長智 係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組頭(其聚眾賭博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三百元折算一日),竟基於幫助張長智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一年某日起,多次在其位於臺北縣土城市○○路○○○巷○號一樓「龍興茶行」住處內代收不特定之多數人之簽單後,再以電話向張長智下注簽賭,而張長智則以其位於臺北縣土城市○○街○○○巷○○號五樓住處供作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以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方式,連續多次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簽賭方式計有「二星」、「三星」、及「四星」等三種,任由賭客簽選自一號至四十九號之號碼二個(二星)、三個(三星)、四個(四星)號碼為一組,每簽一組賭注為新臺幣(下同)七十六元,再核對香港地區發行於每週二、四開獎之六合彩(俗稱港組)中獎號碼,中獎者二星可贏得五千六百元,三星可贏得五萬六千元,四星可贏得六十五萬元,如未簽中則賭客所繳賭資悉歸張長智所有。 嗣經警 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十六時二十分許持搜索票前往臺北縣土城市○○路○○○巷○號一樓「龍興茶行」進行搜索,而在該處辦公室抽屜內扣得六合彩帳單五十六張及帳冊六本,並在甲○○停放同處門前之車號00|三七二七號自用小客車之後行李箱內,扣得六合彩簽賭單七十六張,因而查悉上情。
二、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如左: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自白右開犯罪事實。
㈡證人張長智於警詢之證述。
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證明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前開扣案物品。
㈣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三六九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四八九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等罪之幫助犯。其先後多次幫助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賭博、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亦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正犯張長智所犯前開三罪係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三八九號判決亦同此認定)。另聲請意旨認被告甲○○與另案被告張長智間為共同正犯,固非無見,惟按除正犯與教唆犯外,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一九八三號函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始終堅稱僅係知道張長智有在經營六合彩賭博,而多次代友人向其投注,並否認與之有共同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犯意聯絡,而另案被告張長智亦自稱其係自己一人經營,並未與他人共同經營,且由本案扣案物品觀之,亦無法直接證明與張長智所犯賭博罪間具有共同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而僅能證明被告所為係提供張長智經營六合彩賭博之助力,而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三八九號判決亦僅認定張長智犯有聚眾賭博等罪,並未認定有何共同犯罪之情形,因認本案被告所為核屬幫助犯,從而聲請人所為前開認定,容有誤會,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幫助經營六合彩賭博助長投機風氣有害社會秩序,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六合彩帳單五十六張、帳冊六本及六合彩簽賭單七十六張等物,雖非「當場」賭博之器具,然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楊明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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