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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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許義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