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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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337,
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