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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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度
雲虎警偵字第09700034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買賣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處
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⑴時間:97年2月6日至同年月15日期間。
⑵地點: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惠來143-22號。
⑶行為:買賣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 宋崇智 、 張簡焜源 警訊中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⑷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臨檢紀錄表一紙為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6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洪兆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