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陳國正 高雄市○○區○○○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與被告泳臻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9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敏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