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239號
參加人 曾裕翔
魏世杰 鄭立凱 林勝慶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239號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曾裕翔、魏世杰、鄭立凱、林勝慶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 李松華黃春生 違反森林法案件,未扣案之電動鏈鋸1支、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1台,為被告李松華、黃春生及參加人曾裕翔、魏世杰、鄭立凱、林勝慶所有,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239號違反森林法案件已於民國105年10月6日、同年11月3日進行準備程序。本件參加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楊秀枝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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