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商 賴阿葉 被告 陳昱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簡字第34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陳美芳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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