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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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國字第5號原告 張智勇 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李永癸 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法定代理人 趙瑞華 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7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嗣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58號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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