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壹包(淨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十八時二十五分許,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街○○號住所執行搜索勤務時,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壹玖公克),惟被告已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死亡,該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壹玖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前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確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零點一九公克),此有該局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調科壹字第九七○○○二九三五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上開毒品海洛因既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事實說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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