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黃裕中 律師被告戊○○
丁○○乙○○丙○○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五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永宋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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