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 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月3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嫌⑴自94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2月間某日止,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予乙○○。⑵自94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2月14日止,販賣第一級毒品予 林建達 。⑶被告與 張裕崧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案偵辦)自94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2月24日止,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予 賴旻義 。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