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建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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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建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易字第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圓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徐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懋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富晟 訴訟代理人 姚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年3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兩造請於庭前7日列表陳報本件工程第1至139支基樁各係何時、何人施作及相關證據,並施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記載情形,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