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30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胡仁達 律師 吳文賓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江清輝
江美華 江美紅 江志民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珮禎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威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1年2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