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劉淑姬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複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被告 蔡旻軒
順奇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表人 許文耀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上易字第號14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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