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小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小字第27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   告  李建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住「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處所(即大雅戶政事務所),惟並無確切證據證
明被告確有居住於該處;而被告係設籍於嘉義縣東石鄉○○
村○○○00號,並未設籍於上開臺中市居所地,此有被告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尚難謂被告確係住居於上開臺
中市處所。則本件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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