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岡小字第12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林弘彬
何忠銘
被 告 王月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蔡文彬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
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文彬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蔡文彬於民國88年8月25日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約定於90年8月25
日清償,利息按年息11.88%計,逾期清償債務除計息外另
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按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上按放款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詎蔡文彬嗣後未依約還款
,截至90年9月19日止,尚積欠5,340元之本息未清償,而
蔡文彬已於89年11月26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且未於法
定期間內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法應就上開債務負清償
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340元,及自90年9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1.8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0年10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蔡文彬為伊兒子,惟蔡文彬早年即離家別居,未
與被告同居共財,被告亦不知蔡文彬之負債情形,以致未能
於法定期間內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蔡文彬亦未遺留任何
遺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放款
帳務明細表、蔡文彬之除戶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2年11月19日雄院高民行字第43319號函等件為證,並為被
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98年6月10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1
48條本文固有明文(本件繼承之事實係發生於00年00月00日
,適用98年6月10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148條規定),惟按繼
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
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
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
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
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繼承編
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亦定有明文。此乃斟酌97年1月5
日增訂民法第1153條第2項、第1148條第2項及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第1條之2第1項規定,未能適用於繼承人
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且未能於民法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
限定或拋棄繼承者,若仍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債務,將影響
債務人之生計甚鉅。是以,在繼承人符合「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
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
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等要件時,
繼承人遂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
五、經查,被告係蔡文彬之母親,被告具狀抗辯蔡文彬生前未與
伊同住一處且亦不清楚蔡文彬負債情形,否認有與蔡文彬同
居共財之情,而原告就此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被告有與蔡文
彬同居共財之事實,自難認被告與蔡文彬有同居共財而得知
悉本件消費債務存在等情事,堪認本件消費債務之發生與被
告毫無關連性。則以本件被告因未與蔡文彬同居共財,於繼
承開始時無法知悉本件繼承債務之存在,且被告於本件債務
之發生並無關連,若仍令被告就蔡文彬債務負完全之清償責
任,自屬顯失公平。故應適用98年6月10日修正增訂民法繼
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之規定,由被告以所得繼承蔡
文彬之遺產範圍為限,負清償責任,始屬公允。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為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淮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