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巫春莉 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