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29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390元,依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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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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