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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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款及切結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均在台北市信義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份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