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0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交保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臺北縣中和市○○街○○○號六樓之二。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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