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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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遺漏未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更正,詳如附表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固已於民國98年12月24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然該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事宜,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臺抗字第47號裁定、93年度臺抗字第621號裁定可資參照)。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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