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87號聲請人 張一之 即債務人2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 路項馨 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路項馨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路項馨與聲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經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571號裁定駁回聲請。相對人路項馨聲明異議,嗣經本院99年度執事聲字第413號廢棄原裁定,並裁定准予相對人之聲請在案。惟相對人路項馨嗣提起本案訴訟,業經本院99年度司板調字第303號受理在案。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