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187、27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裁定自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