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3號上訴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晉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
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