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原告與被告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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