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請人 林玲 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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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屯分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
西屯分行
102年5月8日
70,000元
0106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