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84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住高雄市○○區○○○路○○○號4樓A室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2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奕晨 住同上
蘇慧玟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84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