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5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乙○○請求之依據。
二、提出相對人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