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5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滕佳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柏旭 (原名: 陳國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貳佰玖拾■瓣腹A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壹拾■瓣腹A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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