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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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5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旭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臺北市
2樓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住同上
丙○○住臺北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及按附表一所示期間及年息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旭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債務人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