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救字第44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洪孟韡

上列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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