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21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成瑜具保人彭成瑋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099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5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成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彭成瑜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彭成瑋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無著等情,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轉知、帶同被告到庭或 陳明 被告現所在地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被告斯時冒 彭成琳 之名應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函暨檢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函、拘提報告書、現場照片及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各1份、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查,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