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聲請人董家誠指定辯護人周慶順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家誠之羈押應予撤銷。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董家誠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自承居無定所,且經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之事實,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一○六年五月一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一○六年執戊字第一六六○號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期徒刑六月,有上開執行指揮書一件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另聲請人即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