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1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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