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醫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