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房屋稅籍資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10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當事人間變更房屋稅籍資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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